2004年3月23日 晋地税农发[2004]2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征免契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有企业改革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其中国有土地使
用权授权经营,是指国家根据需要,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
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
营管理的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
细则》,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
拨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使用权的,不属于契税征收
范围。但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依法作价出资、入股、在集团公司直
属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之间转让、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时,属于
契税征税范围,应依法征收契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