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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征免契税的批复

晋地税农发[2004]2号颁布时间:2004-03-23

     2004年3月23日 晋地税农发[2004]2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征免契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有企业改革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其中国有土地使 用权授权经营,是指国家根据需要,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 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 营管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 拨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使用权的,不属于契税征收 范围。但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依法作价出资、入股、在集团公司直 属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之间转让、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时,属于 契税征税范围,应依法征收契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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