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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等需要抵扣的发票电子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4]269号颁布时间:2004-05-25

     2004年5月25日 晋国税函[2004]26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等需要抵扣的发票电子数据报 送方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税务机关应认真学习总局“通知”要求,并参照《一般纳税人 申报运输发票等抵扣信息操作说明》中的具体范例制定具体操作流程和办法,辅导纳 税人使用一张软盘报送相关数据。   通过近几个月货物运输发票上传的稽核比对,我省货物运输发票电子数据采集质 量总体上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提高的速度低于全国水平。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04年4月份货物运输发票接收情况的通报》(国税发明电[2004]24号) 看,4月份存根联采集20235份,导入率为85.6%,全国排名第23位(全 国共36个单位报送);抵扣联采集14202份,导入率为89.24%,全国排 名第32位(全国共36个单位报送)。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 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规范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等需要抵扣的发票 电子数据报送方式,严格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18号“数据校验规则”采集 数据,并使用检查软件检查数据。要严格按照总局的抵扣规定,即:凡未按照规定要 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发票 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不得采集。   省局将对采集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通报,希各地引起高度重视,切实保证数据采 集质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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