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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函[2004]142号颁布时间:2004-03-18

     2004年3月18日 晋国税函[2004]142号 阳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请示》(阳国税所发 [2004]18号)收悉。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政 府令152号)规定,从2002年2月1日起,《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 (1991年7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山西省鼓励台湾同胞 投资办法》(1991年7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7号令发布)和《山西省鼓 励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实施细则》(1992年6月22日山西省人民 政府第32号令发布)废止。其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 得税5-10年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凡2002年1月31日以前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 5-10年优惠尚未到期的,可继续执行到期满;凡2002年2月1日以后开办的 外商投资企业,一律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征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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