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4]107号
颁布时间:2004-06-08
2004年6月8日 晋国税发[2004]10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 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 征收管理的通知
(3)
上一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