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并地税规发[2002]5号
颁布时间:2002-07-15
2002年7月15日 并地税规发[2002]5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政策统一、严肃,现将有关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工资标准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市直各分局所管辖的企业,已在市残联年审过的按年审表中计算的数额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参加年审的企业不论安置残疾人与否都按:2001年末本企 业在职职工总人数×1.5%×9601元(市统计局提供的2001年度太原市职 工年人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二、各县(市)、区以当地统计局提供的2001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为标 准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企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2001年末本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1.5%?本企业已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数)×本企业所在县(市)区职工2001年度年人均工资。 请遵照执行。 (2)
上一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