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晋地税计发[2002]1号
颁布时间:2002-01-28
2002年1月28日 晋地税计发[2002]1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 函[2001]10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呆账税金清理核实工作由各单位主管日常申报征收工作的部门牵头负责,计 会部门负责核算。清理核实办法参照《关于切实做好清理欠缴税款工作的通知》(晋 地税计发[2000]2号)文件执行。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编报2002年3月份得会统报表时,须按清理调帐后的 实有呆账税金数编报。从2002年4月份开始,各单位的待清理呆账税金总数除发 生清缴和按规定核销外,严禁变动。 三、会统报表的设置和编制,按照“2002年税收计会报表(告)制度”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
上一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