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7-09-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营改增后河北省普通发票票种,明确普通发票适用范围,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企业印制发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明确票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留普通发票票种、规格及适用范围
(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
暂保留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B),票面尺寸:
适用范围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推广使用情况,适时停止使用该票种。
(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E)
暂保留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E),票面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