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颁布时间:2014-01-09
为贯彻落实《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际,制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河北省辖区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 税务机关、代征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税收会计凭证或备查。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省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全省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落实;
2.组织、指导和推广税收票证信息化建设;
3.组织全省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4.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市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2.负责本辖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3.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4.组织、指导、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5.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县局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2.负责本辖区票证领发工作,保证票证及时供应;
3.指导和监督本辖区用票单位(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盘点、核算、移交、归档、审核、检查等工作;
4.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