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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9]19号颁布时间:2009-02-06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8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优先权是否包括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8〕2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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