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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2009]92号颁布时间:2009-03-17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印有企业名称发票变更缴销手续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