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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9]6号颁布时间:2009-01-09

各市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以下简称《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属于《文件》第一条情形的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在2009年2月28日前(以收寄日期为准)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送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第六条所列资料,逾期不再受理。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单位名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邮政编码:050011,电话:0311-88625320。
  二、《文件》第二、三、四条是对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日常管理的重新规定。对已经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必须按照第四条的规定尽快完善国产设备退税的档案管理和运营检查,省国税局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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