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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关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04]32号颁布时间:2004-06-10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关税工作的通知》(财关税[2004]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关税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财政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机构人员及具体职责,在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方面保证地方关税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关税业务工作的建议,促进和保护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四、建立联络和信息沟通工作机制。

  各市及各重点骨干企业,要明确一名同志为关税联络员,进出口贸易额较大的县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名关税联络员,以形成覆盖面广、上下畅通的关税信息联络网,及时反映关税及进口税收方面的问题和建议。请各市将关税联络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于7月底前报省财政厅,联系人:宋华军,联系电话:0311-7010236.

                                               二○○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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