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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国税函[2008]91号颁布时间:2008-02-19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