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流通字〔2025〕9号颁布时间:2025-09-28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关于开展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3号)精神,现将申报2025年北京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资金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项目方向及内容
北京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资金支持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发展方向: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
1.支持企业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内进行交易场地建设、配套设施建设(包括新建和改造扩建)和设备购置。完善交易厅棚、市政配套、销售、存储、加工、分拣、配送、冷链、检测、污废处理、安全管理等设施设备配套。加强日常管理、电子结算、供应监测、安全管理等系统建设。
2.支持菜市场围绕环境布局、功能完善及配套设施设备等进行标准化升级改造。建设基于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的市场智慧管理系统,配备基于市场智慧管理系统的智能(识别)电子秤、电子大屏、智能监控、移动端设备等信息化、数字化配套设备等。
3.支持综合物流园区、冷链配送中心等冷链物流节点,集成仓储配送、分拣包装、流通加工、干线运输等功能。
4.支持超市、社区菜店、便利店发展。支持连锁超市、社区菜店、便利店新建直营门店。
5.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建设标准化仓储,在车辆、托盘、周转筐等相关设施设备方面实施标准化、智慧化、绿色化改造;支持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机器人、新能源物流车等设施设备;支持建立标准物流载具循环共用体系。
6.支持电商企业改造和新建一批电商大仓和前置仓,应用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温控、加工、查验等设施设备。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
1.增强生活必需品流通网络保供能力。完善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连锁商超、储备等企业生产加工、仓储设施、配送中心和末端节点的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提升仓储物流、加工分拨、分拣包装、城市配送等能力。促进“净菜”项目发展,提升“净菜”供应能力。
2.提升生活必需品冷链流通及配送能力。支持冷链物流及流通企业新建或改造升级相关仓储设施设备,购置冷藏车辆和相关设备设施,进一步提高生活必需品冷链物流标准化水平,增强冷链流通仓储、运输及配送能力。
3.提高生活必需品流通环节安全和信息化水平。支持本市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企业建设完善检测、检验、安全、卫生、防疫、防汛、信息化等设备设施,提升生活必需品生产、加工、仓储、配送等环节的信息化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
1.支持建设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等商业设施。鼓励大型商业连锁企业下沉农村市场,鼓励乡村商业网点补齐生活服务功能,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
2.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区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
3.增强农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化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
1.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增强数智供应链服务水平,升级改造相关设施设备,加强产供销储运协同。
2.支持电子商务企业、电商服务企业提升数字化运营能力,通过开发软件服务系统打通选品、备货、营销、售后等运营链路环节,探索线上线下、公域私域、运营流程一体化管理。
3.推动智慧商圈建设,支持研发和应用数字化系统及技术,建设数字消费场景;支持智慧商圈设施改造升级和服务能级提升。
(五)建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1.支持建设一批可回收物回收站点。按照“方便直达居民、全品类回收”的原则,发展“互联网+回收”新模式,支持分拣中心运营企业以智能回收机进社区、“一袋式”上门回收为主要形式,向居民提供便利直达的有偿交投服务,重点支持回收站点设施设备购置、新能源收集车辆采购等。
2.支持建设一批可回收物中转站。支持分拣中心主体企业因地制宜利用空置房屋、社区空地等建设一批仅暂存、转运不分拣的可回收物中转站,打造“收、运、拣”一体化运营体系,提升市场竞争力,重点支持消防、安防、计量、装卸、减容等设施设备购置、新能源中转车辆采购等。
3.支持建设一批具备精分拣能力的分拣中心。支持建设一批绿色化、机械化、智能化、规模化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支持与回收品类、规模和工艺相适应的自动化或半自动化分拣线建设,提高精细化分拣能力,增加分拣附加价值。
4.支持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管理平台,支持主体企业在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以及收运车辆上安装计量称重、视频监控、身份识别设备,并接入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管理平台。
(六)经商务部、财政部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各方向支持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软硬件购置升级等。根据实际需要,可对老旧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冷库仓库等路面硬化、结构加固等进行补贴。不支持平台自研开发费、平台运维费、研发人员经费等。
二、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1.试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2.试点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
3.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4.试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不得用于流量购买、广告推广费用;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三、项目申报条件
1.依法在京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内容符合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支持方向的单位。
2.项目建设地应在北京市区域内。
3.项目开工时间在2024年1月1日(含)之后,项目完工时间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之日前已完工的,以实际完工时间为准;申报之日前未完工的,以计划完工时间为准,但实际完工时间不得晚于2025年12月31日)。支持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时间在2024年1月1日(含)之后的实际投资,审定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审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
4.原则上单个项目审定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5.同一项目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6.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近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火灾事故;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存在“较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纳入“商务局信用主体信用信息核查‘黑名单’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7.申报方向(一)4,超市、社区菜店、便利店发展项目的单位,还应满足截至申报之日,连锁超市、社区菜店企业在京已有5家以上开业状态的直营连锁门店(不含所申报的新建门店),连锁便利店企业在京已有10家以上开业状态的直营连锁门店(不含所申报的新建门店)。
四、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三)北京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资金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四)项目申报单位简介。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相关行业从业资质等有关材料,包括提供各类复印件、佐证文件等。项目申报单位信用报告(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下载)。
(五)项目建设相关材料。一是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方向、建设性质(新建或改建)、实施建设地址、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申报时已完成建设内容和投资情况,下一步项目计划建设主要内容及投资概算情况、预期取得的成效、绩效指标建设成效。二是投资额相对应的支出合同、支出凭证、发票及银行回单等材料。三是开工、竣工验收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项目如需规划、发改、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批手续的,应手续齐全,需提供有关批复证明材料。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改造自有房屋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改造租赁房屋的项目,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以上纸质材料编制目录,按顺序胶装,加盖公章及骑缝章,一式三份。同时提供PDF扫描件。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于通知发布之日起申报项目,市商务局将根据申报项目内容择优予以支持,优先支持受灾较为严重区域的项目。为提高项目申报、审核效率,各有关部门收到项目后及时审核,于2025年10月31日,12月15日前分批汇总上报。
五、审核程序
(一)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方向一至四,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时间要求,根据隶属关系向区级商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资料。方向五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方向项目需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申报。
(二)项目审核。各区商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完整性、齐备性和建设内容等是否符合文件要求进行审核、汇总,通过初审的项目填列《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后,由各区商务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复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方向项目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汇总至市商务局。
六、绩效评价与监督
(一)严格资金管理。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试点资金。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已获支持的,须将支持资金退回市商务局,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项目单位若同时符合本政策及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可任选其一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区商务部门应搞好项目摸底,积极推荐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商务局负责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会同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北京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做好宣传推广。各区商务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工作培训,加强政策解读,针对申报指南进行政策宣讲,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扩大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的社会知名度和参与度。
(四)项目申报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等的监督检查。
(五)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本通知负责解释。如后续商务部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则将另行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