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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15〕698号颁布时间:2015-05-11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171号)自2015年3月3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