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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15〕492号 颁布时间:2015-04-21
各区县财政局、北京海关各隶属办事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