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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14〕763号颁布时间:2014-07-23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