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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13〕2608号颁布时间:2014-01-10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