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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2022-04-26
各区县(市)房产、税务部门:
为消除新冠疫情对我市正常生产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减轻群众购房负担,满足住房需求,经研究,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由5年调整为2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联合发布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沈阳市房产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