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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颁布时间:1970-01-01

  为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号),现将廊坊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8%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本公告自2019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

20191010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号),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就个人出租(转租)住房应纳税所得额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8%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公告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2019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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