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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征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

重办发[1993]11号颁布时间:1993-02-19

     1993年2月19日 重办发[1993]1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县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加快我市重点建设的步伐,筹集重点 建设资金,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征收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现将征 收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缴纳流转环节税(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 是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的缴纳人。   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二、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以纳税人应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 征依据(十元以下免征),征收率为5%,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三、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入库,其征管办法按照产品税、增 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作地方固定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按照“统收统 支,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   征收的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由市与区(市)县分成。其分成比例为:市、区分 别为90%和10%;市、县(市)分别为80%和20%。市分部分由市计委、市 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局统筹安排,经市政府批准,主要用于交通和城市基础 设施等重点建设工程。   五、为了保证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征收任务的完成,每年由市政府确定征收计划, 市税务局负责分配落实。   六、各级税务机关在征收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时,统一使用重庆市税务局印制的 《重庆市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专用缴款书》。   七、各级主管部门和各专业银行及金融单位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作好交通重点建 设附加费的征收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入库。对逾期不缴的,各专业银行 及金融单位应根据税务机关的扣缴通知,从缴纳单位或缴纳人的存款帐户中扣交,并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八、本通知从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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