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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渝财预外[1999]249号
颁布时间:1999-12-23
1999年12月23日 渝财预外[1999]249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地税局,各区县(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商业银行: 为保证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启用《重庆市社会保 险费专用缴款书》(以下称“缴款书”)。根据《重庆市财政征收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渝财预外[1997]116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款书》是重庆市社会保险费收据和重庆市社会保险费缴款书合二为一的 专用缴款凭证,专用于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二、《缴款书》由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实行分级管理。市地税局征收社会保 险费所需的《缴款书》由市地税局到市财政局领购;区县(市)地税局征收社会保险 费所需的《缴款书》由区县(市)地税局到区县(市)财政局领购。未实行地税部门 征收的地区和社会保险费险种,不得使用《缴款书》。 三、《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为收据联,付款人开户行盖章后退付款人作报 销凭证;第二联,借方凭证,付款人开户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收款人 开户行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收帐通知,收款人开户行交收款人的收帐通知;第五联, 核查联,收款人开户行交收款人转给税务机关销号;第六联,存根联,基层税务机关 出票后留存。《缴款书》第一联、第四联、第五联、第六联均套印“重庆市财政局票 据专用章”,六联均套印“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基金专用章”。 四、《缴款书》由地税部门填写,一份《缴款书》只能填列一个险种。办理业务 时,由地税部门按照确定的实缴金额开具《缴款书》给缴款人,缴款人持《缴款书》 的第一至五联到代收银行办理缴款业务,代收银行在处理有关帐务手续后,应在第一 联(收据联,此联同时作回单联)上加盖有关章戳,退缴款人。 五、地税部门应加强《缴款书》的管理,严格按照《重庆市财政征收票据管理暂 行办法》(渝财预外[1997]116号文的有关规定领购、保管和核销《缴款书》。 六、《缴款书》从2000年1月1日起使用,地税部门以前征收社会保险费使 用的收费票据一律作废。 附件:《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样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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