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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税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渝财库[2000]24号
颁布时间:2000-11-17
2000年11月17日 渝财库[2000]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地税局、教育委员会(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199 0年第60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 的意见》(国办发[1996]4号),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对重庆市人民政府 制定的《重庆市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渝府发[2000]53号)文件中第 四条作如下补充说明。 《重庆市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53号)文件第四 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银行要为同级教育部门设立教 育费附加专户”。其依据是国务院1986年《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86) 国发50号文件第五条。但1990年国务院第60号令和国办发[1996]4号 文已对此条作了补充修改,因此,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00]53号文件中 《重庆市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应按补充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补充修改 内容如下: 第四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解缴入金库。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 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不得因教育费 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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