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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集体企业1997年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清办[1997]20号
颁布时间:1997-03-18
1997年3月18日 渝清办[1997]20号 市级各有关部门,万县市、涪陵市及黔江地区清产办,各区市县清产办: 现将《重庆市城镇集体企业1997年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城镇集体企业1997年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1997年3月14日 重庆市城镇集体企业1997年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29号,“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 位开展清产核资的通知”和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清字[1996]11号《城镇 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以及1997年扩大试点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 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的目的 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的目的是:全面摸清集体企业资 产的分布、存量、结构和效益状况,加强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增强集体企业发展后 劲,促进提高集体企业经济效益,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全面巩固公有制经济。 其具体目标是: (一)全面摸清集体经济“家底”,推进建立集体经济资产统计体系。 (二)重估主要固定资产价值,促进集体企业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 (三)核实各个集体企业的法人财产占用量,对清出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四)对集体企业产权进行界定,促进理顺产权关系。 (五)对集体企业资产产权进行登记,依法确定其归属。 (六)加强集体企业的基础管理和经济核算,促进扩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二、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的范围 按照财清办今年扩大试点范围不低于总户数10%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为了 加快集体企业改革步伐。我市1997年扩大试点原则上按各部门,各地区城镇集体 企业、单位清理户数的20%以上安排,对条件成熟的行业和地区也可全面铺开。 三、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内容 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摸清集体企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 有关政策、措施和办法; (二)探索开展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基础工作方法,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制度和办 法; (三)取得组织领导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经验,为全面开展此项工作探索路子; (四)取得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数据录入,汇总、处理和分析等工作的经验。 其基本内容是: (一)清查资产、清理负债和权益。指根据财清字[1996]11号“城镇集 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项资产及负债和权益进行 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达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二)重估资产价值。指按财清办[1996]174号“城镇集体所制企业、 单位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运用国家的有关规定,采用《全国清产核资固 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扩大试点)的有关规定,对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 主要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解决主要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的背离。 (三)界定产权。指按国家经贸委等国经贸企[1996]895号“城镇集体 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和财清字[1996]13号“产权 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对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产权进行界定,对集体企业法人财 产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四)核实资金。指按国家税务总局等国税发[1996]217号“城镇集体 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和国税发[1996]232号“清 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对集体企业、单位法人的财产占用量进行核实,并按规 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处理。 (五)整理上报。按财政部清产办财清[1997]6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单位清产核资报表(扩大试点用)”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编制报表,按时上报。 (六)登记产权。指按国家有关登记产权的规定,对经过清查、界定、重估、核 实后企业法人占用的财产,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 (七)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进行清产核资的集体企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 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工作经验和有关意见或建议,通过简报、情况反 映、专题报告或阶段工作总结的形式及时报送。 四、清产核资工作步骤和时间 1997年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查资产的时间点统一定在1997年3月31 日。具体工作步骤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核实资金和编制报表等七个阶段,要 求于1997年11月底基本结束。 (一)前期准备阶段 1.制定《重庆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召开重庆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领导成员联席会议。 3.召开全市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动员大会。 4.分区市县及市级主管部门进行业务骨干培训。 5.各地区、各部门、各试点企业、单位成立工作班子,制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6.继续清理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户数。 前期准备于1997年4月30日前完成。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各试点企业、单位对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在清 理的基础上,对各项资产损失情况进行整理,提出申报处理的意见,并填制《资产清 查表》。于1997年6月15日前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6月30 日前报市清办。 2.各试点企业、单位对企业主要固定资产、根据《重估目录》的规定,自行进 行价值重估,并填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经主管单位审核后,于1997 年6月30日前报同级清产办审批。 3.产权界定具体由当地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各试点企业、单位进行产 权界定后,填制《城镇集体企业界定产权申报表》于1997年7月31日前上报市 清办。对一时仲裁不下的,由市清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仲裁。 4.各试点企业、单位的资金核实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按财务隶属 关系由各级地税部门分级、分系统组织实施,各试点企业、单位填制《资金核实申报 (审批)表》,由基层地税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经主管部门审核,于1997年 8月31日前报由同级地税部门会同同级清产办进行审批。 5.各试点企业、单位应在完成上述程序后,按照清产核资报表的有关规定,编 报清产核资报表,于1997年9月30日上报主管部门或同级清产办。各地区、各 部门应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清产核资报表汇总后,于1997年10月15日前报市 清办,市清办于1997年11月30日完成全市清产核资扩大试点报表审核汇总, 报财政部清产办。 6.各试点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结束后,应写出工作总结,针对清产核资暴露 出来的问题,边清、边改、边建章建制,并制定整改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也相应作 出总结于11月30日前报市清办。市清办于年底前作出1997年全市试点企业清 产核资数据分析报告,上报市政府、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三)加强后续管理,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1.各地区、各部门应对所属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并提出 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2.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清产核资的各项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加工,逐步 建立起本地区、本部门的集体企业数据资料档案。 3.根据清产核资中获得的数据资料,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行业类型、企业规模、 效益状况等方面,深入分析本地区(部门)的资产结构、分布状况和企业发展前景, 提出分析报告,充分利用清产核资成果,为经济发展服务。 (四)无主管部门的集体企业、单位,由同级工商、税务部门负责清理,会同级 清产核资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五)中央在渝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按属地原则纳入我市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也应严格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方法进行,其 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等工作结果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均由当地清产办等有关 部门予以审核、确认和批复;并及时填报有关清产核资统计报表,报送当地清产办。 五、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 我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工作,由重庆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联 席会议负责。为搞好1997年扩大试点工作,今年增补市机械局和市乡镇企业局领 导作为联席会议领导成员。具体办事机构(市清产办)设在市国资局。 各地区、各部门、各进行清产核资的集体企业、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清产核资办 公室,抽调专人,配备专项经费负责此项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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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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