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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2]17号颁布时间:2002-04-26

     2002年4月26日 渝劳社发[2002]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 号)的规定,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帐户利息及滞纳金计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4号)的具 体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收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职责划分   (一)地税部门   地税部门负责滞纳金的征收和对未按计划执行的单位计算滞纳金。   1.缴费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给地税部门的《征收计划》中单位和职工 个人当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在当月1日至10日到地税部门开具《重庆市 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在当月底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 纳的,除补缴欠费外,从次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以欠缴额为基数按日加收2‰的滞 纳金。   2.对年度结算后形成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历年欠费),缴费单位应在接 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度结算正式通知的当月完清应补缴额。一次性完清确有困难的, 可向当地地税部门提出补缴计划申请(《年度结算形成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计 划表》见附件1),补缴计划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不跨年)。补缴计划申请经 当地地税部门审核,市地税局审批后执行。补缴计划期内完清的欠费,不加收滞纳金。 凡未按计划完成补缴的,从计划截止期的次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以欠缴额为基数按 日加收2‰的滞纳金。   3.已参保单位补缴漏投人员(漏人、漏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在 申报批准之月内完清欠费。延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次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按日 加收2‰的滞纳金。   4.每月各单位应将本地区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征收总额在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统 计表中说明栏中单独说明上报。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计算滞纳金,并向地 税部门提供征收计划。   1.2002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单位,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前 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另从2002年1月1日起,按日加 收2‰的滞纳金。   此类单位参保后形成的欠费和滞纳金的计算、征收由地税部门按本《通知》一条 (一)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2.2002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了社会 保险登记,并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超过30日才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的,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月前的欠费,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另从各月欠费的次 月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此类单位参保后形成的欠费和滞纳金的计算、征收由地税部门按本《通知》一条 (一)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滞纳金减免程序   欠费单位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并按批准减免的数额 执行。   (一)按本《通知》一条(一)项规定计算的滞纳金的减免程序: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区县(市)的欠费单位应填写《滞纳金减免申请 书(一)》(附件2),申请减免滞纳金在5000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市)地税 部门审批;申请减免滞纳金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连同本单位生产经 营状况的相关报表(损益表),报当地地税部门审核,市地税局审批。   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的欠费单位应填写《滞纳金减免申请书 (一)》,连同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的相关报表(损益表),报当地地税部门审核审 批。   (二)按本《通知》一条(二)项规定计算的滞纳金的减免程序: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区县(市)的欠费单位应填写《滞纳金减免申请 书(二)》(附件3),连同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的相关报表和材料,报当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初审,市社会保险局复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的欠费单位应填写《滞纳 金减免申请书(二)》,连同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的相关报表和材料,报当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审核,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其它   (一)本《通知》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 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过去已按当时的相关规定办理的,继续有效且不能更改。   (三)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年度结算形成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计划表(略)    2.滞纳金减免申请书(一)(略)    3.滞纳金减免申请书(二)(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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