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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审计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02年四项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2]14号颁布时间:2002-04-21

     2002年4月21日 渝劳社发[2002]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人事局、民政 局、地税局、再就业办公室,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监察局、财政 局、审计局、人事局、民政局、地税局、再就业办公室:   根据《重庆市市级领导和市级部门200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 (渝委办发[2002]7号)的规定,经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同意,现将《重庆 市2002年四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 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四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 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1.重庆市社会保障基金收支情况表(略)    2.重庆市再就业资金情况表(略)    3.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检查表(略)    4.2002年度“四项资金”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5.2002年度“四项资金”违纪违法及查处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重庆市2002年四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完整,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的 整体水平,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拨付、使用、管理及专项资金的检查工作,深 化社会保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重庆市市级领导和市级部门20 0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渝委办发[2002]7号)的规定, 由吴家农同志负总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 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我市国 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四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结合 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市2002年度四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 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的范围和对象   市级和区县(自治县、市)担负“四项资金”管理使用职能的有关部门和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包括财政部门、地税部门、民政部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 办机构、再就业办公室及街道和居委会。   二、部门责任分工   (一)市级部门责任分工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市民 政局、市地税局、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作, 联合开展“四项资金”管理使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分工是: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全市“四项资金”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本系统内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在基金管理和使用方面的有关资料,并参与对区县(自治县、市)“四项资金” 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2.市监察局负责提供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对社会保险基金、低保资金管理和使 用情况进行执法监察的有关依据,参与对区县(自治县、市)“四项资金”管理和使 用情况进行抽查,对截留、贪污和挪用社会保障资金等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3.市财政局负责提供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 专户的收支拨付情况,并对区县(自治县、市)“四项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抽查。   4.市审计局负责协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四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情况进行抽查。   5.市人事局负责协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施对区县(自治县、市)机关事业 单位养老保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   6.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参与对区县 (自治县、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执法检查。   7.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由其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情况及相关资料,并参与对区县 (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情况进行抽查。   8.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局、市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级相关资金的自查工作,并参与对区县(自治 县、市)相关的“四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部门责任分工   1.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四项资金”的自查 工作,并对市级部门抽查工作予以支持。   2.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本地的“四项资金” 专项监督检查,负责提供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四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的有 关资料,并汇总和上报当地的“四项资金”自查报告。   3.各区县(自治县、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人事局、民政局、地税局、 再就业办公室和市社会保险分局应积极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并抄送市级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共同作好“四项资金”的专项监督检查 工作。   三、检查内容   2001年度全市“四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   (一)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1.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基数、征缴比例及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条件、待遇的计算 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有无应征不征、克扣、拖欠发放等违纪违规行为;   2.核实2001年1月至12月社会保险基金计划收支和实际收支情况,基金 滚存结余情况,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时提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计划;   2.税务部门是否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征收社会保险基金并进入财政专户或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收入过渡户。   3.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管理财政专户并按支出计划及时拨付社会保险基金;   4.“四项资金”是否按规定调度运行,有无挤占、挪用、违规投资营运等其他 问题;   5.“四项资金”是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是否有将资金存 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问题;   6.对社会保障资金自查中存在的问题,检查其整改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1.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和执行情 况,包括年初预算、预算执行、年终决算金额情况;   2.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民政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专帐 的情况,街道、乡镇低保资金专帐的情况;   3.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民政按期拨付低保资金的情况,街道、乡镇按月 发放低保资金的情况;   4.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民政部门委托金融部门、邮局等单位代发低保资 金的情况;   5.城市居民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无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挪用、贪 污等问题。   四、检查方式   采取市级和各区县(自治县、市)自查和市级部门抽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抽 查为辅的方式进行。   抽查的单位、内容、时间等另行通知。   五、实施步骤   共分3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四项资金”管理使用检查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市劳 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 市再就业办等部门派员组成,依据责任分工,明确各部门职责。3月,制定实施方案, 明确工作内容、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等,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二)检查阶段   4月,向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印发“四项资金”专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部署市级、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自查。自查时间为5月1日 至31日,抽查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   (三)总结阶段   6月30日前,各区县(自治县、市)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上报自 查总结报告。10月15日前,各抽查小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上报抽 查总结报告。11月30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自查 情况报告和各检查小组的抽查总结报告,负责牵头完成本次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上报 市委、市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认真组织全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 要思想和“三讲”的要求,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 定》,学习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市级领导和市级部门2002 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工责任制》精神,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重要性的认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做好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 用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二)落实责任,搞好协调   市级各主管部门应根据重庆市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按照部门分工责任制, 作好调查研究工作,摸清情况,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市)的有关部门有组织、有计 划地开展“四项资金”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 对“四项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使检查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三)加强稽核,完善机制   结合开展“四项资金”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做好经办机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审计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企业申报 缴费基数、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各项业务的专项调查和稽核,认真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促进廉政建设。   (四)突出重点,查处案件   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把问题整改、规范管理和案件查处作为工作重点。各 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处的案件,要视其情况通过发通报、公开处理结果等方式,扩大 社会影响和教育面。   (五)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研究改进办法推动建章建制,提出 规范和完善现行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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