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决定
重府发[1993]251号
颁布时间:1993-03-19
重府发[1993]251号 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发展和规范土地出让市场,建立市场竞争机制, 实现公开、 公平、公正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 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现 决定如下: 一、扩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除党政军机关、 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住宅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和国有工业建设等用地外, 所有经营性用地特别是 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和商品房开发用地,均实行有 偿 有限期出让。 二、建立土地市场的竞争机制。对商品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采取招标或 拍卖的方式出让, 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 三、及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市土地出让领导小组 决定停发商品房 开发等经营性用地规划定点通知以前,已取得规划定点或设计条件 通知的建设单位,凡半年内未按期报送规划设计方案的,其规划定点通知自行失效;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在报送规划设计方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土地出 让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用地,并在申报之日起二个月内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手续,逾期其规划定点和批准的设计方案自行失效。 四、加强出让的合同管理。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 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凡投资建设未达到建设总投资25%以 上的不得转让,擅自非法转让的,应严格依法查处,直至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 使用权。 五、严格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所有通过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必须按合同约定期限交纳出让金,过去欠交的出让金,限期在本决定发布之日丐三 个月内缴清,逾期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六、集中统一办公,提高办事效率。由市计委、城乡建委、规划局、国土局、 房管局、物价局抽派人员到市土地出让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办公( 办公地点设在市 国土局 ),负责协调、办理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今后,凡在各区申请用 地或在县( 市 )申请用地超过十亩( 含十亩 )的经营性用地,一律向市土地出让领 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审核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 由有关部门办理其他建设手续。 七、执行本决定涉及的行政处罚和复议、诉讼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 的约定办理。 八、各县( 市 )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可参照执行本决定。 九、本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3)
上一篇: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监察局关于严格办理完全产权住房换购审批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重庆市违章建筑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