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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局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理土地登记的通知
重国土发[1996]22号
颁布时间:1996-03-06
1996年3月6日 重国土发[1996]22号 各区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国土局、各房改单位: 为支持和促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做好出售公有住房的土地登记工作,重庆市国 土局以重国土发[1994]48号文《关于房改单位优惠出售公有住房土地登记的通知》作 出相应规定。根据深化房改的要求以及变化了的情况,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 出售公有住房土地登记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价非发 [1991]9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每户只收取土地证书费、土地调查费共计10元。 二、 对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免收国有土地占地费。 三、 各地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国土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改进作风,简化手 续,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尽快办理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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