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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局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办理土地登记有关程序的规定
重国土发[1996]192号
颁布时间:1996-10-22
1996年10月22日 重国土发[1996]192号 各区市县土局、房地分局(局、所)、市级机关公房管理处、各房改单位: 为促 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做好出售公有住房的土地登记工作,重庆市国土局、重庆市住房 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重国土发[1996]22号文件《关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理土地登记 的通 知》作出相应规定,现就出售公有住房办理土地登记的具体程序规定如下: 一、单位向职工出售自管公有住房,由单位持房改办批文统一到房屋所在地的区 市县国土 局办理土地登记,代职工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二、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土地登记: 1.各房管所(经营公司)向当地国土部门提交已售住房套数、建筑面积及购房人 名册; 2.购房人凭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 部门办理 土地登记。 3.国土部门向符合政策规定的购房人及时颁发土地使用证。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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