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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取消福利住房建设和分配的通知
渝住改发[1997]9号
颁布时间:1997-11-12
1997年11月12日 渝住改发[1997]9号 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央、外地在渝单位,大专院校,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新 制度,加快住房建设,实施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 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转换住房建设投资体制和住房分配方式,合 理引导住房消费,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 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7]43号要求,现就取消富 利住房建设和分配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从1997年月11月1日起,在本市城镇及工矿区范围内的各级机关群团、事业 单位、全民、集体、股份制企业单位(简称单位,不同)中,取消建设福利住房和无 偿分配福利住房,实行住房建设和分配的新制度。单位在1997年11月1日前对在建住房 实行的福利性预分配一律无效。 二、 单位投资新建(或购置)成套住房和腾空旧成套住房,均按照《重庆市公有 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实行“只售不租”或“先售后租”。购房确有 困难的职工,可按同类地区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上限的一定额度(新房按规定20%,旧 房按劳取酬 15%)交纳购房保证金后,租赁住房,交纳租金。购房保证金对职工个人 不计利息,职工办理正式购习公有住房手续时,购房保证金本抵扣购房款;住房租赁 关系解除后,由单位退还购房保证金本金。 购房保证金交纳额度实行年度调整,随时 同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一同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拆迁户安置房屋不得收取购房保 证金。 三、 单将购房保证金如数交存呼级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在专业银行开设的“公有住 房资金专户”,并报《职工交纳购房保证金清册》。购房保证金管理办法另订。 四、 对不执行本通知,仍进行无偿分配福利住房的单位,计划部门不予达住房建 设计划,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住房建设审查手 续,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建设用地手续,不办理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手续。 五、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应用时向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 公室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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