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科高[2008]21号颁布时间:2008-08-22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制定的《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2. 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及办公室组成及成员名单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扶持和鼓励本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重点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组成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 (以下称“认定管理小组”)。 “认定管理小组”根据《认定办法》、《重点领域》、《工作指引》和本办法全面负责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和复审工作。
(四)其他需“认定管理小组”确定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一)负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复审)的组织管理等日常工作;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初审;
(二)根据《工作指引》所规定的专家的条件和要求,负责四川省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网络评审;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四川站的管理;
(四)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五)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
(六)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另行制定);
(七)向“认定管理小组”提交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工作报告,经“认定管理小组”审定后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可指导本地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复审)工作, 并按照“认定管理小组”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
第八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