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司法发[2005]118号颁布时间:2005-11-14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信访办(局)、司法局,省级有关部门信访处(科):
现将《四川省律师参与信访法律咨询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律师参与信访法律咨询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参与信访工作,保持各级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信访条例》、《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是指律师受司法行政机关指派,协助各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为办理信访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司法行政机关与各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第四条 各级党政信访工作机构应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提供接待场所等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五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和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接受信访部门的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建议;
(四)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引导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法律援助;
(五)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维护信访秩序。
第六条 律师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的工作程序:
(一)律师受司法行政机关指派定期到信访工作机构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对需要法律帮助的信访人,由信访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详细记录信访人的自然情况、信访事项后,交由律师接待;
(三)律师要全面听取信访人的陈述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解答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同时,应在《法律咨询登记表》上填写法律意见并签字确认,接待后将《法律咨询登记表》交信访工作机构存档备查;
(四)对信访人反映的重大问题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律师应及时向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五)对不属于法律咨询范围的信访事项,律师应向信访人说明情况。
第七条 律师参与信访法律咨询工作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遵守信访工作机构的统一安排和工作规定:
(三)接待信访人一律亮牌,公示律师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群众监督;
(四)服务热情、解答问题耐心周到;
(五)律师在信访接待室接待信访人,只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在信访接待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代理。不得误导信访人、激化矛盾,不得明示、暗示或组织信访人上访、越级上访,不得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的妨碍社会秩序的各种活动;
(六)律师在信访接待室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检举揭发等信访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七)律师与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及时告知信访工作机构。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党政信访工作机构应及时协调处理律师参与信访咨询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研究、部署和不断总结、改进此项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司法厅会同四川省委省政府信访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党委、政府信访办(局)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