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成都市旅游局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2005-04-19

     2005年4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旅游管理透明度,保障广大市民和 旅游企事业单位对成都旅游产业发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营 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行业管理和监督管 理过程中制作、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大队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局信息办负责承办局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获取旅游政务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六条 依据本办法提供政务信息,只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复制等到成本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局政务信息公开的经费应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下列旅游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旅游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重大决策;    (三)行政审批的项目;    (四)审批的依据、办件条件、办件程序、办件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投拆途径;    (五)承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七)主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八)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九)行政复议受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十一)局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十二)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十三)局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选拔任用程序及结果;    (十四)本局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它完成情况;    (十五)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旅游政务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或其他刊物;    (二)成都公众信息网旅游局网站    (www.cdbot.chengdu.gov.cn);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举办旅游展;    (六)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本局有关处室、大队应当在 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给局办公室和规划财务处,并由规划财 务处组织信息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已归档的行政许可证、材料,由局档案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 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 可以口头申请,由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室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我局接待人员当场 记录。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本局有关处室、大队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 开的决定,并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如可以公开,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送交局办公 室统一登记后书面告知申请人。    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有关处室、大队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适宜现时公开不能确定的,应报送分管局 长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有关处室、大队对申请公开的 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 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六条 机关各处(室)、大队实施政务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细 则规定的,由局纪检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相关处处室、大队隐慝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局纪检组、人教处根据《成都市国 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规定》的通知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 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