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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旅游局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2005-04-19
2005年4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旅游管理透明度,保障广大市民和 旅游企事业单位对成都旅游产业发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营 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行业管理和监督管 理过程中制作、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大队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局信息办负责承办局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获取旅游政务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六条 依据本办法提供政务信息,只预先确定标准的检索、复制等到成本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局政务信息公开的经费应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下列旅游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旅游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重大决策; (三)行政审批的项目; (四)审批的依据、办件条件、办件程序、办件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投拆途径; (五)承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七)主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八)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九)行政复议受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十一)局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十二)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十三)局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选拔任用程序及结果; (十四)本局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它完成情况; (十五)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旅游政务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或其他刊物; (二)成都公众信息网旅游局网站 (www.cdbot.chengdu.gov.cn);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举办旅游展; (六)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本局有关处室、大队应当在 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给局办公室和规划财务处,并由规划财 务处组织信息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已归档的行政许可证、材料,由局档案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 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 可以口头申请,由局办公室信访接待室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我局接待人员当场 记录。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本局有关处室、大队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 开的决定,并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如可以公开,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送交局办公 室统一登记后书面告知申请人。 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有关处室、大队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适宜现时公开不能确定的,应报送分管局 长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有关处室、大队对申请公开的 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 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六条 机关各处(室)、大队实施政务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细 则规定的,由局纪检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相关处处室、大队隐慝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局纪检组、人教处根据《成都市国 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规定》的通知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 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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