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31日 川劳社发[2004]9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对我省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
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务院国发
[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下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中的退休人员,从2004年7月1
日起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不含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退
休人员):
1、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加45元。
2、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加30
元。
(二)、符合下列情况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80元。
2、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0元。
3、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0元。
4、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人事部门规定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部门
规定的高级政工师)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0元。
5、有高级工程师技师职称(指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证书且在退休前一直被企业聘
用并发给聘用证书)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0元。
6、基本养老金300元以下的退休人员,先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调整后,
每月不足300元的再增加到300元。
退休人员同时符合上述两类以上情况的,调整的标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
行其中最高的标准。
上述退休人员的范围按川劳社办[2002]87号文的规定认定。
(三)增加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的标准和办法:
1、1995年12月31日前的退职人员,每月增加30元。
2、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的退职人员,每月增加20
元。
3、退职人员中符合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原工商业者、1997年12月
31日前的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有高级技师职称情况的,每月增加50元。
4 、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在280元以下的,先按本款第1、2项规定标准调
整后,每月不足280元的再增加到280元。
(四)按照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从退休人员个人帐户
储存余额中列支。退休、退职人员仍在判处有期徒刑、劳教期间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宣
告缓刑、监外执行期间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和审批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单位及个体劳动者中的退休人员,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各地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不足支付的,应通过动用积累基金结余和地方财政补助进行解决,仍有资金
缺口的,由省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二)为做好今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各市、州应将本级和县
(市、区)调待人数、所需资金数额及所需动用积累基金数额的方案,报省劳动保障
厅、省财政厅联合工作小组会审。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各地要将增加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情况,在2005年2月28日
前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四、切实做好增加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工作
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
切关怀。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
础上,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落实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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