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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财政部驻四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财政体制调整后省与市地州共享税收退付及其他各税提取征收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财税[2000]7号
颁布时间:2000-04-30
2000年4月30日 川财税[2000]7号 各市、地、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中心支库、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 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地州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川府发[2 000]4号)和《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贯彻意见的通知》(川 府发[2000]5号)精神,为了便于规范管理,从2000年1月1日起,对退 付省与市(地、州)共享收入和提取其他各税征收手续费,实行“分级负担,就地退 库”的办法。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中央出台的增值税“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不含菜篮 子工程,执行即征即退的民政福利企业),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并按中央与省、省 与市地州的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分级次就地分别退中央、省和市(地、州)、 县级收入。属市(地、州)级以上的企业退付增值税,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由市 (地、州)财政报省财政厅审核后,转财政部驻四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批复,凭批 复文件就地分级次办理退付手续,县区级等企业退增值税按原办法办理(成都市及所 属区县退税按原办法办理)。 对于其他省与市(地、州)共享税收经批准实行“先征后退”的,由市(地、州) 财政按季汇总,报经省财政厅、地税部门审查批准后,根据省与市(地、州)共享比 例,就地分别退省和市(地、州)县级收入。 二、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提退仍按2%的比例退付。对 零星、分散的、边远地区由征收机关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代扣的各税种手续费提 退,按国家和省现有文件规定比例办理,就地按省、市(地、州)、县共享比例分级 退付。 三、收入退还书的填列仍按一税一票办理。退库审核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 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税务部门与委托单位代征代扣合同进行审查。经审查无误的, 必须于15日内交由国库部门。按分享比例和规定比例退付。 四、省以下各级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原出台的先征后返(列收列支)政策,一律 按省政府《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贯彻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 000]5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确需继续采取先征后返、 列收列支方式扶持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经批准后,应列支返还给企业并属于 省与市(地、州)共享税收,按财政体制分别负担并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统一返还。对 企业实际交纳的税收比1999年增长的部分,在2002年前,省财政按税收分享 比例负担。年终结算返还各市(地、州)财政。 对各税种退税,省财政将与有关部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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