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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建立省级罚没物资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川财非[2001]5号
颁布时间:2001-03-23
2001年3月23日 川财非[2001]5号 省级各执法部门: 为了切实将罚没物资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从源头预防和 治理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川委办[2000]88号)的要求,决 定建立省级罚没物资统计报表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川委办[2000]88号文件中规定应纳入财政统管的省级各执法部门收 缴的罚没物资及赃物,要全面真实地向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填报《四川省罚没 物资统计表》一式两份。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地税等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的部门,由其省主管局将全省情况汇总后,向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填报《四川 省罚没物资统计表》一式两份。 二、各执法部门要明确负责填报《四川省罚没物资统计表》的部门、分管领导和 经办人员,并于3月底前报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各执法部门不得延误或中断 《四川省罚没物资统计表》的报送工作。 三、《四川省罚没物资统计表》实行双月报制度,即各执法部门须于单月的十五 日前将前两月收缴罚没物资的情况汇总制表报达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如有大 批量或急需处理的罚没物资,应及时向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专题报告。 四、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收到《四川省罚没物资统计表》后,应尽快研究 并发出罚没物资处理意见的通知。在接到处理通知前,执法部门不得擅自处理罚没物 资。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按川委办[2000]88号文件约有关规定,将罚 没物资公开拍卖或变价处理后,应按部门、分级次及时向执罚部门传送变价收入对帐 表。 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将对各执法部门上交罚没物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 定的,要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 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进行处理。 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办公地址:成都市玉双路3号;邮政编码:6100 21;联系电话:(028)84312491、84319987(传真)。 附件:《四川省罚没物资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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