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8日 川府发[2002]16号
(四)完善和落实发展服务业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为扩大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
知》(中发[2002]12号)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型企业吸纳下
岗失业人员。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
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
定和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
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和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
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
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各类服务业(包括
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
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从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供为期
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