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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节选)

川府发[2003]43号颁布时间:2003-12-24

2003年12月24日 川府发[2003]43号 11、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经教育行政部门 批准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按物价,财政部门和学校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的教育劳务收费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国家特定机构向 民办学校捐赠财物的,其捐赠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列支。民办学校 接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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