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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关于集中防预费等比例指标的函

川人保发[2002]163号 颁布时间:2002-04-25

     2002年4月25日 川人保发[2002]163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1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四川省分公司2001年度“防预 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使用比例的分配情况报告如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核定我公司2001年度“防预费”、“业务宣传费”、“业 务招待费”比例分别为0.4%、0.4%、0.295%。根据管理需要,省公司 分别集中0.1%、0.15%、0.02%的比例。各市、州分公司,省公司营业 管理部、国际部分别在0.3%、0.25%和0.275%的比例范围内控制使用。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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