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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法制工作业务统计的通知

川府法[2000]43号颁布时间:2000-07-03

     2000年7月3日 川府法[2000]4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局(办、科),省政府各部门: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政府法制工 作新形势的需要,及时掌握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现就加强政府法制工 作统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重视和支持政府法制统计工作,并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统计制度,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加以落实。 二、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汇总本级政府及其所属各行政执法部 门和下级政府的统计表,并上报市州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工作部门。 三、各市州政府、地区行署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汇总本级政府及其所属各行政执法 部门、下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统计报表,并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室。 四、省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填报本部门的报表,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国税、海关、民航、地震、气象、测绘、出人境检验检疫、盐务等实行垂直 管理的部门和地税、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由省级 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逐级汇总本系统法制统计报表,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六、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市州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工作部门必须于每年的 1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政府法制工作统计报表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处。 (电话:86604486,传真:86604553) 七、从2000年度开始使用新的统计报表后,以前的统计报表不再继续使用。 附件1:填报政府法制工作统计报表的单位(略) 附件2:四川省政府法制工作统计年报表(可复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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