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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务管理的补充规定

川财注[1997]44号颁布时间:1997-11-27

     1997年11月27日 川财注[1997]44号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得到了党和国家 的高度重视,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更好更快地向前发展,根据财政部、审计署和 省政府统一联合的指示精神,我省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了统一联 合,联合后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承担着对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任务。为适应行 业管理工作需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对外承办业务收取的服务收入,在不低于规定的最低 收费标准的原则下,由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与委托方具体商定,业务收入必须全额反 映,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抵扣业务收入。业务支出应按《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若干问题 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列支。   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经批准设立的分所、分部、办事处不是独立法人单位, 财务上不独立核算,其实现的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应全部纳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业 务收入和业务支出以内,并设帐实行内部核算,会计报表由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合并 上报。对尚未具备条件设帐核算的单位,其业务收入应全部直接进入会计师(审计) 事务所业务收入帐户,业务支出可采用备用金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按实际支出数 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报销,不能以收入分成扣留业务收入或以收入分成列作事务所 业务支出处理。   三、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费用开支审批和控制制度。   1.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人员的工资管理,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可实行工 资含量包干的核算办法,即工资总额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基金,包干使用。 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特点,根据有关规定,我省工资含量比例控制在30%以下。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后,按规定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列作业务支出, 包干使用。   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务所,其工资、劳务报酬和津贴在业务支出 列支,但列支的工资、劳务报酬和津贴等不能超过业务收入的30%。   2.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开办费应按规定分期摊入费用;购置固定资产应按规定 的资金渠道开支,并按规定提取折旧;购置电脑、复印机等现代办公设备,单位价值 在伍万元以下一次列人费用,总值超过伍万元的,应分期摊销。   3.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开展业务和对外交往的活动费,可在业务收入总额的5% 以内,本着节约的原则,在“业务活动费”中据实列支,但不能作基金提取。   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不得压价竞争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任何单位给回扣, 否则,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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