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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审计局 成都市经委 成都市商贸委 成都市国税局 成都市地税局 成都市工商局关于在我市实施《四川省建账监管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财会[2000]41号
颁布时间:2000-10-18
2000年10月18日 成财会[2000]41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审计局、经委、商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市级各部门: 根据川财会(1998)51号和川财会(2000)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 将我市实施建账监管的有为司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建账监管的时间和范围。实施建账监管是贯彻落实《会计法》,依 法建账,规范会计行为,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基础性建设。从2001年1月1日起,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外资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所有建账单位(以下简称建账单位),都必须依法建账, 实施建账监管。 二、关于建账监管的瞥理。我市建账监管的各项具体工作,按属地原则或税收、 财务关系分别实施管理。 (一)本市五城区和高新区以外各区(市)县的建账单位,一律按属地原则,由当地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二)本市五城区和高新区以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包括中央和外地在蓉企 业,但铁路系统和部队系统除外)、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凡已进行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分别由市财政 局或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三)本市五城区和高新区以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建 账单位,按经费拨付或财务管理关系,分别由市财政局或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四)本市五城区和高新区以内的既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又没有经费拨付或财务管理 关系的建账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五)市财政局对市级的各建账单位实行财政直接管理和委托各市级主管部门管理 两种方式,有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账单位由主管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账单位 由市财政局直接管理。 三、关于监管账薄印刷和销售的瞥理。为了统一标准,保证质量,严格管理,我 市监管账薄的印制和销售实行统一管理的办法。 (一)实施监管的三本账簿(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印制由市财政 局确定印制生产厂家,并统一制定销售价格;全市各监管账簿销售单位统一销售定点 生产厂家印刷的账薄。 (二)各区(市)县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监管账簿销售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增设销 售单位的须报市财政局批准,但最多不能超过两个; (三)市级监管账簿销售单位的设立和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 (四)由市财政局批准设立的账簿销售单位,统一发给《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销售 许可证》,向社会公布,凭证经营,并实行年检制度; (五)各账簿销售单位要认真填写《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做好监管账簿的销 售记录。 四、关于《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的申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0年12 月25日前,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建账单位应按照管辖,分别向市财政局或区(市)县财 政局申领《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申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申请书、证明;2.单位代码证;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税务 登记证(副本);5.经办人身份证、会计证;6.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财 政登记证(副本);7.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应提供批文 复印件;8.其它有关资料。 各建账单位凭申领到的《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到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账 簿销售单位购买监管账簿。 五、关于监管账薄的启用时间。我市监管账簿统一从新的会计年度即2001年1月1 日启用。所有监管账簿启用前,由同级财政部门在账簿上加盖"××××财政局账簿 监管专用章"。 六、按《会计法》的规定,严肃查处私设账薄的行为。实行建账监管工作是贯彻 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措施。在工作上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 把建账监管工作同贯彻实施新《会计法》结合起来;二是把建账监管工作与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化结合起来;三是把建账监管工作与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验收结合起来。 每年各级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建账监管的情况进行检 查,对未实行建账监管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七、加强各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我市建账监管工作。开展建账监管工作,需要 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各级财政、审计、经委、商贸委、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要 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协同配合,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 推动我市建账监管工作任务的完成。 附:(1)川财合法[1998]5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川财会法[2000]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建账,实行会计建账监管有关问 题的通知》; (3)成都市《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申领表。(略) 附件1: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经贸委、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 局、四川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9月10日 川财会法[1998]第51号 各市、地、州财政局、审计局、经贸耍、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省级各部门: 为了加强我省会计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推动会计基础工作的开展,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四川 省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会计账簿实行监管,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有效形式和手段,是会计管理的重 要内容。建账监管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 各地区、各部门可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先行搞试点,在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请 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四川省建账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建账监管,即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 金日记账实行定点印刷、定点销售,并统一加盖财政部门账簿监管专用章的管理制度。 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统一由省 财政厅设计。 第四条 建账监管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四川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建账监管工作,各 市、地、州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建账监管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直属单位的建账监管工作。 各级审计、经贸委、税务、工商部门应密切配合,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协助财 政部门做好会计建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定点印刷。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印刷由省、市、 地、州财政部门指定印刷单位,并向印刷单位颁发《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印刷许可 证》。 各会计账簿印刷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账簿格式、数量及纸的克数印刷; (二)印刷单位不得自行销售会计账簿。 第六条 定点销售。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销售由省、市、 地、州财政部门指定销售单位,并向销售单位颁发《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销售许可 证》。 各会计账簿销售单位应代财政部门在《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上做好各单位每 次购买会计账簿的种类、数量等记录。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印刷、销售会计账簿的单位实行年检制度。印刷、销售单位 每半年向授予其印刷、销售权的财政部门上报印刷、销售情况,并于年度终了后十五 天内,印刷单位持《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印刷许可证》、销售单位持《四川省监管会 计账簿销售许可证》到发证财政部门进行年检。财政部门将年检合格的印刷 销售单 位予以公布。 第八条 建账单位购买会计账簿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即建账单位购买会计账簿时, 必须向销售单位出具《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否则,销售单位不得售予。 第九条 《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的申领。各单位须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县 (市、区)以上财政部门申领《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申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经办人身份证; 5.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 6.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还应提供批文复印件; 7.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条 《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印刷许可证》、《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销售许可 证》及《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统一由省财政厅印制,省、市、地、州、县(市、 区)财政部门颁发。 第十一条 会计账簿启用实行财政监章制度。各单位从账簿销售单位购得会计账 簿后,应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在账簿上加盖"***财政厅(局)账簿监管专用 章"后方能启用。 第十二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应于半年和年度 终了后十五天内将半年及全年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现金日记账打印一套,按 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封签,加盖账簿监管专用章。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启用的会计账簿,必须妥善使用和保存,以备查验。各单位只 能设立一套合法会计账簿,不得在账外设账。 第十四条 已建账的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持有关证件按财务隶属关系到 县(市、区)以上财政部门办理建账监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新建账的单位,应依法在设立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按财务隶属 关系到县(市、区)以上财政部门办理建账监管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各单位依法变更时,应在变更后30天内,持有关证件按财务隶关系到 县(市、区)以上财政部门办理变更建账监管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查账时,对未加盖 财政部门财簿监管专用章的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一律不予认可。 工商、税务部门不得办理年检,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查账和出具审计报告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审计、经贸委、税务、工商等部门在日常监督中,应按本 办法检查各单位是否建账,使用的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本办法,对不符合本办法的会计 账簿,应及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由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由有关部门按《会计法》、《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单位及其 主要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各印刷、销售单位未按财政部门要求上报有关资料的,或者年检不合 格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吊销其《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印刷许可证、》、《四川省监管 会计账簿销售许可证》。印刷单位自行销售会计账簿的及销售单位违反规定销售会计 账簿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外,并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进行 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更换新账时,财政 部门对该证进行年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经贸委、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 局、四川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建账,实行会计建账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29日 川财合法[2000]30号 各市、地、州财政局、审计局、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省级各部门,中 央驻川单位: 新修订《会计法》将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依法建账,全面推行会计 建账监管工作,防止私设账簿,搞多套账,根据《会计法》及省政府6厅(委、局)联 合印发的川财会法[1998]5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账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 简称《办法》)之规定,并结合去年的试点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实施建账监管。 根据《办法》先试点再铺开的精神,从2000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各核算单位 都必须依法建账,实行建账监管。各地、各部门应建账单位有多少,已实行和末实行 建账监管的单位各有多少,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做到"心中有数",重点抓好未实行 建账监管的单位,要认真分析原因,督促这些单位立即按规定实行建账监管。各地财 政部门要做好建账监管情况统计,并将统计情况表于11月底以前上报省财政厅(上报 情况内容见附表1)。 二、按《会计法》规定,严肃查处私设账薄者。 《会计法》规定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禁止不依法设置账簿、私设账簿的行为, 并赋予财政部门检查处罚的权利。各地财政部门今年下半年要对本地区会计账簿监 管工作进行检查,对未实行建账监管者,要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查 处,并将查处情况在年底前书面上报省财政厅。同时,要把建账监管工作与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化检查验收以及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验收结合起来,把建账监管作为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的内容之一。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必须 按规定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建账监管事宜。 三、经销账簿单位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账簿经销单位的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批会计账簿的销售单位,市、地、州本级及县 上原则上各设立一个销售单位。 (二)各销售单位要认真代财政部门填写《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做好会计账 簿购买记录,书写要工整、清楚。 (三)各级财政部门对财簿销售单位要加强管理和指导,不定期进行检查。各地财 政部门应及时向省财政厅上报"账簿经销单位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要求各销售单 位每半年要向批准的财政部门书面汇报一次销售账簿等情况,每年终了1个月内上报 工作总结和年检资料。经年检合格者,换发《四川省监管会计账簿销售许可证》,不 合格者,取消销售资格,并按《办法》第二十条进行查处。 四、监管账簿实行年检制度。 对监管的账簿实行年检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其目的是核实各单位购买财政监管账 簿的数量、已使用数量、未使用数量,以防止设置多套账。 (一)实行手工记账单位每年6月底之前必须持《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及上年 已使用的账簿到财政部门进行年检、登记,加盖账簿监管年检专用章。年检专用章盖 在每个账户年末最后一笔业务上,同时在《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上加盖年检专用 章。 (二)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以计算机代替手工记账的单位,必须办理《四川省建账 注册登记证》,每半年将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打印输出一次。一年两 次打印输出的账簿连同省财政厅印制的账簿封面及扉页装订成册,并于每年6月底之 前将上年已装订成册的账簿连同《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按财政隶属关系到同级财 政部门年检、登记、封签(封签由财政厅统一印制),加盖账簿监管年检专用章。年检 专用章盖在每个账户年末最后一笔业务上,同时在《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上加盖 年检专用章。 (三)上两种记账单位监管账簿的年检专用章,统一采用尺寸为2.6*4.5厘米条 形章。印章上分三排字,第一排为"**财政厅(局)",第二排为"账簿年检专用章",第 三排为" 年月 日"。盖章全省统一采用红色印泥。 (四)各级财政部门对已年检的单位,每年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财簿监管年检记录档 案。 (五)从发文之日起,所有单位按属地原则办理《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购买 账簿和参加年检。在此之前凡由主管部门代直属单位统一只办理了一个《四川省建账 注册登记证》的,由各直属单位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四川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由 主管部门统一购买账簿的,一律都按属地原则到当地财政部门参加年检。实施年检的 财政部门务请将这类单位编造清册报财政厅备案。 五、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加强依法建账,实行建账监管工作是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财政部门作为 直接管理的部门,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宣传、监督,共同搞好依法建账工作。 六、执行中有何建议,请及时与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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