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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旅游市场拓展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 [1999]105号
颁布时间:1999-06-17
1999年6月17日 泸市府发 [1999]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旅游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加大旅游对外促 销力度,省政府决定开征旅游市场拓展费。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 旅游市场拓展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川府发( 1999 ) 29 号 文 ] 转 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征好、管好、用好旅游市场拓展费,根据《四川省旅游市场拓展费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市境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各类单位,包括旅游饭店、宾馆、旅行社、 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定点餐厅、旅游定点商店、旅游票务中心、旅游车船公司等经营 单位,都应按照《四川省旅游市场拓展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旅游市场拓 展费。市级旅游企业由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确定。县区级旅游企业由县区政府确定。 二、我市旅游市场拓展费由市、县区两级地税部门代征。在征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三、各县区税务部门征收的旅游市场拓展费,应按月汇缴到市地税局。具体汇缴 办法由市地税局另行确定。 四、旅游市场拓展费的使用,由市、县区旅游管理部门分别按照规定用途向同级 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分月用款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五、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必须到现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必须使用省财政厅 统一印制和发放的专票据。 六、我市旅游市场拓展费从1999年5月1日起开征。 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旅游市场拓展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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