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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8-25
2000年8月2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通过深入宣传、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98号文和省政府43号令, 狠抓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开展了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及健全客渡 运企业安全管理机制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合江“6.22”事故的发生,仍暴 露出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是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乡镇船 舶安全管理“五落实”在部分县区、乡镇还没有真正落实到位;乡镇管船站现有的处 罚权限不足以有效打击乡镇船舶的各类违法行为;渡口管理机构很不健全,造成渡口 管理工作的严重脱节、失控、失管;客渡船,特别是人力横渡船无力保险等等,均严 重影响着正常的水运安全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有效消除乡镇船舶的事故隐患,杜绝重 特大沉船死人事故的再度发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船舶管理机构,认真做好乡镇船舶管理“五落实”工作 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国务院国发[1987]98号文、省政府43号令及《四川 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早已作了明确规定。国家经贸委、交通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交海发[2000]2号)和市政府 [2000]56号文又进一步明确了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县区、乡镇政府要充分认识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 的领导,没有建立健全乡镇管船机构的,必须尽快完善。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乡镇 要落实好人员,除政府领导亲自抓外,要改变过去聘用非在职人员的作法,落实在职 干部任管船员,特别是拥有20艘以上或1500总吨以上船舶的乡镇要按《四川省 乡镇船舶管理工作职责规定》落实在职专职管船员,不要身兼多职,使其有充分精力 抓好乡镇船舶安全;靠收取管理费不足以维持安全经费的乡镇,县、乡财政每年应定 额给予补贴;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好县区、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完 善县区、乡镇、村(社)、船主四级安全管理体系。做到机构、人员、责任、经费、办 公场地“五落实”。? 二、调整乡镇管船机构行政执法受托事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政府43号令、《四川省水 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市港航监督部门意见,市政府同意各县区港航监督所将下列行政 执法事项委托各县(区)及乡镇船舶管理所(站)行使:? (一)对本辖区的乡镇船舶和本辖区内停靠的外地乡镇船舶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制止、纠正乡镇船舶的违法行为。? (二)《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处罚 细则》中规定由县级港监部门行使的对乡镇船舶的各类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的处 罚均委托各县(区)及乡镇的管船所(站)行使(包括对乡镇客渡船超员、超载、乡 镇船舶证书、证件不齐、安全设施、设备不合格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对查获的本辖区专业客渡运企业客渡船超员、超载的违法行为,各县(区) 及乡(镇)管船所(站)可滞留船舶,报当地港监部门处理。? (四)被委托人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和权限,以委托人名义依法从事活 动。委托人必须加强对被委托人执法活动的监督、指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具 体委托事宜,由各县(区)港监所与管船机构签订《泸州市交通(港航监督)行政执 法委托书》(式样附后)。? 三、明确职责,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要帮助乡镇政府健全管 理机构,组织协调本地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港航监督部门一方面要依法对乡镇 船舶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乡镇管船工作的业务指导, 要定期组织管船人员召开会议和进行业务学习、培训,传达贯彻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 方针、政策,指导建立管理制度和基础工作程序,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县区、 乡镇政府要积极支持港监部门开展工作,经常性地深入到乡镇渡口、码头监督检查, 从严打击乡镇客渡船超员、超载和渔船、农村自运船、“三无”船舶非法载客等违法 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水上交通平安;同时,要加强对船主、农村乘客的安全宣 传教育,要使广大水运从业人员和乘客从“6.22”事故中吸取教训,自觉遵守水 上交通安全法规。逐步建立起“县乡政府负责、部门行业管理、港监依法监督、船主 守法自律、群众自我保护”的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和“政府行政监督、港监执法监督、 管船员日常监督、船主互相监督、群众社会监督”的监督体系,形成各负其责、齐抓 共管、保障有力的综合安全管理网络。 四、解决船舶、旅客保险问题?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客渡船必须办理各项保险方可营 运。对船舶、旅客的保险问题,请各县区协调有关部门和航运企业妥善解决。不能因 为保险问题,让船舶停运,使老百姓乘船困难。 附:泸州市交通(港航监督)行政执法委托书式样 委托字( )第 号 委托人(单位): 县(区)港航监督所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电传: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委托人(单位):县乡 (镇)人民政府乡镇船舶管理(所)站 被委托人地址: 被委托人电话:电传: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为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 八条、第十九条以及《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乡镇船舶和 渡口安全管理处罚细则》、《四川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现委托你单位对 县 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所发生的水上交通违法案件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决定、执行)所属文书,均应加盖委托机关印章。 委托权限如下:? 一、对本辖区的乡镇船舶和在辖区内停靠的外地乡镇船舶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制止、纠正乡镇船舶的违章行为。? 二、对不适航的乡镇船舶可依法采取滞留措施。? 三、《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处罚细则》中规定由县级港监机构行使的 对乡镇船舶各类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均委托被委托人(单位)行使。? 四、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专业客渡运企业、客渡船超员、超载的违法行为,被委 托人(单位)可滞留船舶,报委托人处理。? 五、被委托人(单位)在委托执法活动中,应当严格履行本委托书,对查处的违法 行为依法给 予处罚,对超出了委托权限的,被委托人(单位)必须及时移交委托人(单位)处理。? 六、被委托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接受委托人(单位)及其上级主 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在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职务时应当持省人民政 府统一制定的《委托行政执法证》,着水路交通执法服装。? 七、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人(单位)一份,被委托人(单位)一份,县法制局一 份,市法制局一份。本委托书有效期自签定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此页无正文) 委托人(单位): 被委托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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