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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告
泸市府发[1999]3号
颁布时间:2001-02-12
泸市府发[1999]3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 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告如下: 一、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80元(每日8.37元)或每月160元(每日 7.44元)。 二、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最低工资每月标准为:泸县、纳溪区、江 阳区、龙马潭区180元(每日8.37元); 合江县、叙永县、 古蔺县160 元(每日 7.44元)。 三、上述标准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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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实施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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