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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8]8号颁布时间:2008-02-28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根据《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以下简称服务资格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服务资格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服务资格证。取得服务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驾驶经历,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培训考试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取得服务资格证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身份证属非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应当同时提供营运区域合法的固定居住证明);
  (三)本市机动车驾驶证;
  (四)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五)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第六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服务资格证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进行审核批准,并发给服务资格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每辆客运出租汽车允许申请办理服务资格证两人,并实行定员管理,定车服务。
  第八条 服务资格证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姓名、照片、出租企业名称、车辆号牌、监督电话、查验记录及有效期等。
  服务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人应在服务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需变更服务车辆的,应当办理服务资格证变更登记手续,但变更服务车辆间隔期应当不少于三个月。服务资格证损坏、遗失的,应当及时办理换证或补证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注销服务资格证,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服务资格证的;
  (二)服务资格证有效期满未办理换证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聘用无服务资格证人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
  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将本人的服务资格证摆放在车内规定位置上,严禁污损和遮挡。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档案。实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被吊销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三年内不得申领服务资格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9日市政府印发的《青岛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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