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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青价费[2000]139号
颁布时间:2000-06-01
2000年6月1日 青价费[2000]139号 青岛市境外职业介绍所: 你所《关于收取境外就业中介服务费的请示》收悉。为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收 费行为,保护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经研究,同意你所在办理公民出境就业服务时,向出境就业人员收取服务费。 一、服务内容:1.为境外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咨询;2.接受境外雇主的委 托,为其推荐、招聘所需人员,检查境外雇主在青招用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3.为 境外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技能、语言及所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风土人情等有关情况 的培训教育;4.代办境外就业人员出境前所需的各种手续和证件,保证合法出境;5. 为境外就业人员代存人事档案、代办在国内的养老、失业保险;6.检查境外雇主的营 业执照、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地区移民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的许可证 明及聘用合同文本等有关资料;7.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聘用合同, 并提供合同样本;8.境外雇主不履行聘用合同、损害我境外就业人员权益时,协助境 外就业人员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自身利益;9.境外就业人员因合同期满 或其他原因终止境外就业时,为其尽早回国提供服务。 二、境外就业中介服务费为经营性收费。服务费标准为:不超过出境就业人员合 同工资收入总额的15%,一次性收取。 以上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期满后你所应将收费情况报我局,以核 定正式收费标准。 此标准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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