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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委关于贯彻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关于颁发<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价费[2000]186号
颁布时间:2000-07-11
2000年7月11日 青价费[2000]186号 各大中专院校: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关于颁发<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 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类学校应严格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公寓,收费前须按 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审批的,一律按普通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收费。 二、公办寄宿制高中、职业高中的学生公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收费前报市物价 局、财政局、教委审批。 附: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山东省大中专院校 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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