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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明确高等院校收费标准的函
青价函[2000]22号
颁布时间:2000-09-04
2000年9月4日 青价函[2000]22号 各高等院校: 连日来,我局接到很多学生及学生家长的反映,个别院校对1999年入学的扩招生 收费未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执行,仍按原扩招生收 费标准收费。经请示省物价局明确答复: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按照鲁政办发 [2000]68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1999学年入学的扩招生、自主生, 自2000新学年开始,按1999年入校的统招生相应专业收费标准收费。望各院校认真贯 彻省政府文件精神,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做好新学年收费管理工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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