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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青岛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收取结算业务手续费的批复
青价费[2000]275号
颁布时间:2000-09-25
2000年9月25日 青价费[2000]275号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你行《关于青岛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收取结算业务手续费的请示》(青银发 [2000]371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行在票据清分和 交换业务中向参加票据交换的金融机构收取结算业务手续费。具体批复如下: 一、本票、支票结算业务手续费由你行与各金融机构协商收取,每笔不得超过 0.50元。 二、各金融机构仍按国家规定的每笔1.00元的标准向客户收取结算业务手续费, 不得将此项收费转嫁给客户。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 社会的监督。 本批复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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